楼房越建越高,消防安全频受考问,江苏将立法严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并广开言路,于11月4日上午就《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听证会稿)召开听证会。省政府法制办昨日发布公告,欢迎社会各界报名参加,献计献策。
高楼“保温外衣”须用不燃材料
过往的火灾事故中,令人沮丧之处,在于高楼大厦一个比一个气势宏伟,却在消防设计上不堪一“炬”。例如,饱受诟病的外保温材料就是多起高楼火灾的祸首。草案对此作出详细规定,要求高层建筑消防设计除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外,还应当符合一系列技术要求,“外保温材料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不燃材料;外墙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
另外草案还规定,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和防护网,应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火灾一旦发生,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与配备显得至关重要。草案要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重要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其次,病房楼等人员不易疏散的高层建筑应当设置避难层(间);高层建筑内的宾馆客房应当配备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如果未配备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高层保障房,消防安全由政府买单
草案规定,高层建筑全体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业主和使用人的,业主和使用人应当确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统一管理机构)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统一管理机构确立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指出,这条规定实质是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具体由谁来做作出了规定,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农民和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的高层建筑,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物业公司将承担七大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今后也须承担起更多的消防管理工作。草案对物业公司等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需履行的职责作了七个方面的规定。
具体来说,一是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二是在每层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引导图,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三是定期组织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四是督促、指导业主和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发现的专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灾隐患及时要求整改。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五是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六是建立并妥善保管高层建筑消防档案资料;七是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设施费用承担将不再踢皮球
记者注意到,草案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维修和火灾隐患整改的各种费用承担主体以及解决渠道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除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外,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其相关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高层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按照上述规定仍无法落实整改费用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费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草案还要求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特别规定,在建高层建筑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不得设置锅炉房、厨房操作间、可燃物品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库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用房。(滕天云 衡晓春 郑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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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听证会欢迎报名参加
本次听证会将于11月4日举行,确定听证陈述人10人,听证旁听人不超过30人。从即日起接受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报名。报名截止时间:10月24日下午5时。联系人:滕天云、宋宇文,电话:025-83396444 83396445;传真:025-83396473 83396445;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210024。电子邮箱:jsfzbxzfgc@163.com。《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听证会稿)全文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www.jsfzb.gov.cn),或者至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