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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我市出台《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自:山东华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10/5 浏览统计:2863
      近日,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这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指导该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一、理顺物业管理工作体制。实行业主自治和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采取“物业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作、属地政府管理”的工作方式。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召集有关单位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二、规范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物业主管部门要参加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监管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落实,加强物业前期介入管理,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

  三、实行物业管理质量保险金管理制度。新建物业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或交付使用前,开发企业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3%-5%的比例,一次性向物业主管部门设立的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目前,中心城区具体交存数额分别为:多层28.80元/平方米,小高层50元/平方米,高层80元/平方米。

  四、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标准。住宅物业在销售时,业主按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5%的比例,向物业主管部门设立的账户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目前,中心城区具体交存数额分别为:多层48元/平方米,小高层62.50元/平方米,高层80元/平方米。

  五、规范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管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专业经营单位要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运营等责任及相关费用。

  六、对规范旧住宅区物业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项费用代收代缴行为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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