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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催缴物业费不得以断电相挟 窃电将被罚款


来自:山东华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8/14 浏览统计:2394

 

   新建住宅小区居民的用电,一概由电力供应企业直接供应到户,且要安装相应的分户计量装置。近日,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该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对用户权益做了明确的规定,新建住宅小区除了用电直供到户,还由供电企业抄表到户;对于物业公司,则规定不得以断电方式催缴物业费等费用。

  条例还对窃电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窃电行为主要包括8类,在电力供应企业的供电设施或他人的电力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伪造或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以改变接线等方式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失效用电。

  同时,擅自变更计量用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变比等计量设备参数,造成电费损失;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使用电费卡非法充值后用电;以及其他窃电行为,也在处罚范围内。

  如违反规定窃电,窃电者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交电费,并处以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窃电者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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