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敏/《海峡都市报》/20110318
公共绿地未种植、共用设备未配套等,这些开发遗留问题,往往成为前期物业和业主之间矛盾的导火索,而这一问题今后有望得到逐步解决。昨日,福州市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要求新承接的物业项目,物业公司与建设单位要做好物业项目的承接查验工作,重点要做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共用设施的现场检查和验收。业内认为,这将减少开发遗留问题给前期物业管理带来的困难和矛盾。
【新规背景】
开发遗留问题激发业主和物业矛盾
绿地、人造景观配套不完善,公共空间被变卖、占用,等等,这些开发遗留问题 经常成为业主和前,期 业之间矛盾的导火物索。由于前期物业是开发商选聘,或者是开发商的下属公司,因此业主往往找前期物业解决问题,引发业主和前期物业的矛盾。
开发商未按承诺提供小区公共配套,业主的利益受到侵害。而对于物业企业而言,介入前期遗留问题的矛盾纠纷,他们感到诸多委屈。由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权在开发商,物业企业不得不对开发商“俯首称臣”,而业主大会成立后,对物业服务企业有续聘权,因此,面对前期物业管理的矛盾和纠纷,很多物业企业很无奈。
此外,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查验标准、规范和程序作为指导,再加上自身专业能力的不足,许多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查验工作中经常感到无据可依、无从着手,导致大量开发遗留问题的存在。
【新规细则】
重点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等
根据福州市房管部门发布的通知,自《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下简称《办法》)今年实施起,福州市新承接的物业项目,物业公司与建设单位要按要求,认真做好物业项目的承接查验工作,重点要做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共用设施的现场检查和验收,并做好查验记录。
根据《办法》,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而在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等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其中共用设施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等。
物业企业有权拒收不符条件物业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单位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双方应当共同承当赔偿责任。
物业交接后,建设单位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