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市国土房管部门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有效禁止一些开发企业以预定的形式囤积房屋,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天津从本月起启用最新修订的《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示范文本来加强商品房预定管理。
据悉,依据相关规定,本市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上网销售的商品房,如需要预定的,应当在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中签订《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并通过系统打印协议文本,双方签字盖章。管理部门还要求,预定期限不得超过10天。
开发企业不得以连续预定的方式借故不销售房屋。如果一套房屋超过三次预定的,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场监管人员将检查《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的签订情况。如被发现确有以预定方式囤积房屋的,开发企业将被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