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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行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来自:山东华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8/10/18 浏览统计:1198

中国物业新闻网讯:

4月17日,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举办物业行业营改增讲座,邀请了四川省国税局货劳处专家对营改增知识进行培训,并进行现场答疑,对物业公司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和回复。下面我们将答疑内容进行整理,希望给大家的工作带来一些指导。
 
  1、发票管理
 
  物业公司收费点较多,管理户数多,单笔收费金额小、频次多,票据的管理难度较大,营改增后是否必须对每一笔收入开具发票?
 
  国税答复:按照目前的政策,应当针对每一住户开发票。
 
  小编点评:这是个很现实的问题,小区住户量相当的大,物业行业的收费没有零售业那样标准,在开发票过程中出错的可能性较高,且工作量增加的更多,这对物业公司的影响较大。
 
  2、水电公司发票抬头问题
 
  住宅小区由于水电开户都是开发商在修建时去水电公司申报的,故水电户头都是开发商的名字,但项目交付后实际是由物业公司交纳水电费,水电公司开出的发票为开发公司名字,营改增后此类发票无法抵扣。物业公司与水电公司协调时,水电公司认为产权人不属于物业,不同意更名,也不同意将发票的抬头开成物业公司。
 
  国税答复:已向省市电力公司打电话协调,对方单位提出尽快考虑解决方案。
 
  小编点评:此事还需持续关注,水电老虎是否会那么乖?但即便是能够取得物业公司抬头的发票,也只是解决了发票的问题,但未解决物业公司无偿为水电公司打工的问题。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但水电公司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收费,水电公司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迫物业公司代收代交。这就需要全行业联合起来,要求将小业主水电户头剥离出来,由水电公司自行向小业主收取。
 
  3、代收水费、生活垃圾处理费问题
 
  根据物价部门政策,物业公司代收水费不得加价收取,过去是作为代理行为,不缴纳营业税,物业公司不存在税负。营改增后,因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实行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物业公司取得其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如代收水费认定为代销行为,税率又相当的高,为13%,物业公司则凭空增加一笔较大税负,未起到营改增的真正目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也是同样的道理。
 
  国税答复:目前“经纪代理服务”不包括物业公司的代收行为,物业公司反映的税负问题确实是个典型问题,对此,省国税局已向国税总局反映此问题,预计5月内国税总局能出台相关政策或回复。政策出台前,只能承担税负,但因为5月的增值税是6月份缴纳,5月份政策出台后可以马上运营政策调整。
 
  小编点评:物业公司不仅要无偿代收自来水费,还要承担高额的税收,确实极为不合理。但这种情况在全国都存在,国税总局应该会很快出台政策。
 
  4、公司内部结算是否为视同销售
 
  企业内部各非独立核算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进行内部结算,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国税答复:企业内部部门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和服务进行内部结算,不属于视同销售范畴,不缴纳增值税。
 
  5、物业公司在为业主服务的过程中,也向业主提供其他服务或产品销售税率问题
 
  如向业主提供车位租赁、日常生活物品等商品销售、入户维修服务,适用什么税率?是否可认定为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征税。
 
  国税答复:能否认定为混合销售,需要看是否是一项业务的派生业务。如果提供的业务是物业管理服务内的职责,则可以作为混合销售,适用于物管费税率。但如果属于单独的有偿服务,应当视为兼营,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小编点评:想认定为混合销售确实比较牵强,物业公司尽量避免产生购销行为和修理修配行为,因为税率17%确实较高,即便是取得进项税票进行抵扣,但羊毛出在羊身上,进价自然更高,物业公司提供产品的价格竞争优势便丧失了。物业公司可以尽量以居间服务的形式开展多种经营,对于向业主提供的维修服务,可以尽量外包出去,一般的维修商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其价格也相对便宜些,业主接受度会高一些,物业公司只做少量的简单的业务,如果要做,则价格方面需要提升起来。
 
  6、物业公司受全体业主委托经营共用部位税率问题
 
  如将电梯轿厢出租给广告公司发布轿厢广告、小区内地面提供给外来商户摆展收取场地费、小区地面临停费,应当按照什么税率?是否可认定为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征税。
 
  国税答复:这些行为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于11%增值税率。
 
  小编点评:这部分税负是一笔额外税负,完全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但由于广告公司或商户可以获得物业公司的专票,故可以考虑将税负部分转嫁给他们。另一种解决方案是,由业委会自行招商,或者物业公司代为招商,但不负责开票,可以帮业委会到税务局代开发票,资金也不从物业公司走。物业公司只是按照一定比例,如按收入的20%-40%收取管理费,按照6%缴纳增值税。
4月17日,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举办物业行业营改增讲座,邀请了四川省国税局货劳处专家对营改增知识进行培训,并进行现场答疑,对物业公司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和回复。下面我们将答疑内容进行整理,希望给大家的工作带来一些指导。
 
  1、发票管理
 
  物业公司收费点较多,管理户数多,单笔收费金额小、频次多,票据的管理难度较大,营改增后是否必须对每一笔收入开具发票?
 
  国税答复:按照目前的政策,应当针对每一住户开发票。
 
  小编点评:这是个很现实的问题,小区住户量相当的大,物业行业的收费没有零售业那样标准,在开发票过程中出错的可能性较高,且工作量增加的更多,这对物业公司的影响较大。
 
  2、水电公司发票抬头问题
 
  住宅小区由于水电开户都是开发商在修建时去水电公司申报的,故水电户头都是开发商的名字,但项目交付后实际是由物业公司交纳水电费,水电公司开出的发票为开发公司名字,营改增后此类发票无法抵扣。物业公司与水电公司协调时,水电公司认为产权人不属于物业,不同意更名,也不同意将发票的抬头开成物业公司。
 
  国税答复:已向省市电力公司打电话协调,对方单位提出尽快考虑解决方案。
 
  小编点评:此事还需持续关注,水电老虎是否会那么乖?但即便是能够取得物业公司抬头的发票,也只是解决了发票的问题,但未解决物业公司无偿为水电公司打工的问题。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但水电公司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收费,水电公司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迫物业公司代收代交。这就需要全行业联合起来,要求将小业主水电户头剥离出来,由水电公司自行向小业主收取。
 
  3、代收水费、生活垃圾处理费问题
 
  根据物价部门政策,物业公司代收水费不得加价收取,过去是作为代理行为,不缴纳营业税,物业公司不存在税负。营改增后,因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实行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物业公司取得其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如代收水费认定为代销行为,税率又相当的高,为13%,物业公司则凭空增加一笔较大税负,未起到营改增的真正目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也是同样的道理。
 
  国税答复:目前“经纪代理服务”不包括物业公司的代收行为,物业公司反映的税负问题确实是个典型问题,对此,省国税局已向国税总局反映此问题,预计5月内国税总局能出台相关政策或回复。政策出台前,只能承担税负,但因为5月的增值税是6月份缴纳,5月份政策出台后可以马上运营政策调整。
 
  小编点评:物业公司不仅要无偿代收自来水费,还要承担高额的税收,确实极为不合理。但这种情况在全国都存在,国税总局应该会很快出台政策。
 
  4、公司内部结算是否为视同销售
 
  企业内部各非独立核算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进行内部结算,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国税答复:企业内部部门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和服务进行内部结算,不属于视同销售范畴,不缴纳增值税。
 
  5、物业公司在为业主服务的过程中,也向业主提供其他服务或产品销售税率问题
 
  如向业主提供车位租赁、日常生活物品等商品销售、入户维修服务,适用什么税率?是否可认定为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征税。
 
  国税答复:能否认定为混合销售,需要看是否是一项业务的派生业务。如果提供的业务是物业管理服务内的职责,则可以作为混合销售,适用于物管费税率。但如果属于单独的有偿服务,应当视为兼营,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小编点评:想认定为混合销售确实比较牵强,物业公司尽量避免产生购销行为和修理修配行为,因为税率17%确实较高,即便是取得进项税票进行抵扣,但羊毛出在羊身上,进价自然更高,物业公司提供产品的价格竞争优势便丧失了。物业公司可以尽量以居间服务的形式开展多种经营,对于向业主提供的维修服务,可以尽量外包出去,一般的维修商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其价格也相对便宜些,业主接受度会高一些,物业公司只做少量的简单的业务,如果要做,则价格方面需要提升起来。
 
  6、物业公司受全体业主委托经营共用部位税率问题
 
  如将电梯轿厢出租给广告公司发布轿厢广告、小区内地面提供给外来商户摆展收取场地费、小区地面临停费,应当按照什么税率?是否可认定为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征税。
 
  国税答复:这些行为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于11%增值税率。
 
  小编点评:这部分税负是一笔额外税负,完全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但由于广告公司或商户可以获得物业公司的专票,故可以考虑将税负部分转嫁给他们。另一种解决方案是,由业委会自行招商,或者物业公司代为招商,但不负责开票,可以帮业委会到税务局代开发票,资金也不从物业公司走。物业公司只是按照一定比例,如按收入的20%-40%收取管理费,按照6%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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