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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将出台《物业管理办法》


来自:山东华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7/31 浏览统计:2186

                                                            马辉 刘守善/《齐鲁晚报》/20110720

     本报7月19日A06版刊发了《济宁4亿维修资金“睡大觉”》一稿,当日上午,济宁市城建综合开发中心的相关负责人表示,4亿元维修资金中,济宁城区自2006年1月1日以来收取维修资金2.2亿元,其余为各县(市)收取的资金,维修资金是业主购买商品房时缴纳的用于保修期(一般为五年)外对公共设施的维修,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不能使用业主缴纳的维修资金。

    “现在第一批缴纳维修资金的商品房刚过保修期,所以维修资金到现在没有使用。”该负责人告诉记者,针对业主委员会难成立的问题,该单位新拟定的《济宁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中已明确提出解决方案,目前,该《办法》草案已进入审批程序。

    “业主委员会之所以成立难,是因为由物业管理单位去协调,难免缺乏力度。”该负责人介绍,业主委员会属于业主自发组建的自治组织,为了解决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问题,在新拟定的《济宁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中,将明确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牵头组织举行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或业主代表选举,推选出业主委员会,而业主委员会将作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

    “今后,随着各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逐步建立,目前由物业管理单位所兼顾的协调职责将转给业主委员会,而物业管理单位则在今后单纯履行向业主提供劳务、服务等职责。”该负责人介绍,今后,在申请住宅公共维修资金时,这些业主委员会将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从而促使维修资金能够及时用于业主所需。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再过上两三年,不少小区的住宅将超过‘保修期’,一些小区的维修也会逐步进入高峰期。”该负责人表示,住房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金”,不能随便使用,但也不能闲置着不用。为了保证维修资金的规范使用,济宁将增大维修资金“透明度”,关于维修金申请、拨付的过程努力让市民知晓,并通过纸质张贴、网络等形式公示。同时,通过完善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简化资金的审批程序,让这些房屋“养老金”能够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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