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滨/《齐鲁晚报》/20110521
装修房子就够操心了,被物业收取名目繁多的与装修有关的费用更让人挠头。省物价局20日通告,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及与装修相关的管理费用。
20日,刚刚开始新房装修的省城市民顾女士,被物业告知要交2000元的装修押金和300元的装修管理费。而在另一小区装修房子的顾女士的同事邱先生,只交了200元的装修管理费。
“装修押金我知道,相当于保证金,装修公司在装修过程中出现问题时,物业可以扣掉一部分押金;如果不出现问题,验收后物业会把押金退还。”顾女士对记者表示,“但这装修管理费是出于什么原因收取的?为什么不同小区收的钱数有多有少?到底是怎么核算出来的?我问过物业,可他们也说不明白。”
山东省豪才律师事务所的康昌亮律师表示,装修管理费是物业管理公司针对装修行为收取的管理费用。如果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已经包含了装修管理行为的约定,那么再收取装修管理费用属于不合理行为,因为业主已经交了管理费用。如果没有约定,可认为是一种合同外的额外服务,是否应该收取、有没有资格收取,应该由相关部门批准或约定。
对于不少市民关心的物业装修管理费问题,20日,省物价局在回复济南市物价局对此问题的批复中表示,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管理费问题,原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不能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的依据。
省物价局表示,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物业服务费中已包括装修期间的服务成本,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及与装修相关的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