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20110414
云南省物业服务管理收费将实行“一费制”,高层建筑的二次加压水泵和电梯、消防、清洗水箱(罐)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所发生的费用,纳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再单独计费。据悉,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示了关于《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市民如有意见可于本月14日前反馈到省物价局。
物管费将一笔计价收取 清洗水箱等不再另收费
《办法》明确规定,云南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一费制”管理。“一费制”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提供持续性服务所持续产生的各项费用计入物业服务收费构成中,一笔计价收取。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
高层建筑的二次加压水泵和电梯、消防、清洗水箱(罐)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所发生的费用,纳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再单独计费,具体办法由各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前期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值得关注的是,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库、车位)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库、车位)及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前期物业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水平。
配套设施按住宅标准执行
具体收费方式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范围协商确定,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社区服务设施(幼儿园、小学校、社会医疗卫生服务、居委会、派出所、社区活动中心等)的物业服务收费按同住宅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确定物业服务收费。
物管费按建筑面积收取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购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物业服务收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收。
房改售房、公有住房等房屋按同区域、同类别、同结构的商品住房的建筑面积计收物业服务费。
除另有约定或征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同意外,不得提前累积预收物业服务费。自有产权车库(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可按车库(车位)的数量计收,也可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自有产权车库(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
(本《办法》公示时间为4月8日至14日,市民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邮件、传真反馈至云南省物价局综合处。电话:0871-3113213;邮箱:swjjzhc60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