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是一种和现代化房产开发方式相配套的综合管理。确保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物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和工作,而消防安全管理在生命财产安全管理中所占的地位和分量又是重中之重。物业管理中消防安全管理的目的,就在于预防火灾的发生,最大限度上减少火灾损失,为业主和住户的工作、生活提供安全环境。但目前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要进一步推进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体制和运作规范体系,形成与目前蓬勃发展的房地产经济和住宅商品化、社会化相适应的新型物业管理模式。
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重视程度不够。一些物业服务企业重经营、轻安全,重眼前、轻长远,重修补、轻维护,精力、人力、财力、物力多放在物业经营、费用收取、环境卫生、治安防范和普通的水电维修等方面,忽视了对公用消防设施日常维护和消防安全日常检查,造成物业服务企业内部消防安全制度不完善、机构不明确、职责不清晰,消防值班、巡查、维护失位、缺位,隐患频现。
(二)主体意识不强。有的物业管理公司过分强调为业主和物业使用者“服务”,在消防安全问题上不想管、不敢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的物业保修责任,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单位的依赖性大,对业主、经营场所的自治自律和行政部门的指导干预期盼值高,造成对业主进场装修使用把关不严、跟踪服务管理不到位,对消防设施故障损坏发现维修不及时,出现问题推、拖,乐见“责任不清”状态,不能主动实施管理、积极解决问题、勇于承担责任。
(三)管理水平薄弱。当前,物业服务企业从事消防管理的多为消防控制室值班、保安和水电维修人员兼职较多,除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经消防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外,其余人员基本上都没有经过专门消防培训,导致从事消防管理的人员没有掌握基本消防常识,不能发现火灾危险性,不懂得建筑消防设施功能和检查、维护、操作的基本方法,加之由于物业服务人员工资低、责任心差,消防管理几乎成“空白”。
(四)维护资金缺乏。按照《物权法》及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管理所需费用主要来自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然而实际生活中,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业主要求,服务质量与物业收费不成正比,是物业纠纷的核心所在。作为业主,往往采用拒交物业费作为自身的维权手段,长期积压、欠收的费用给物业服务企业造成较大压力,不得不缩减开支、压缩管理项目,造成服务质量降低,产生恶性循环。另外,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等虽有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但其使用条件和程序较为复杂,能够成功动用使用的在现实中并不多见,没有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对一些隐患问题的整改也是有心无力。
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物业管理整体发展水平不高。按照我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设计的模式,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并选举业主委员会作为其执行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是全体业主决定聘用,受业主委托从事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共同体是一种合同上的委托关系。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现状是,很多建筑小区根本没有成立业主大会,以业主大会名义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更加稀少,往往是开发商选聘其认为合适的物业服务公司,甚至“建管合一”,加之业主个体自治维权意识薄弱,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坐顺风船”等思想的作用下,不参与、不争取,物业服务企业非但不是大家的“管家”,反而给人们产生一种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项目都由其说了算,只收钱不服务的感受。这种权利主体缺位、双方地位不对等、被服务者成了被管理者的现状是物业服务水平不高的最基础、最深层次原因。
(二)物业服务企业消防管理的职责定位不明确。在行政法律体系内,《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也明确“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是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是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三是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四是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而民事合同中物业消防管理的委托事项则往往非常粗略(可参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示范文本),作为为业主服务、对业主负责、依赖物业服务收费而生存的物业服务企业,往往更加看重于“忠实”履行合同,这种行政责任与民事合同具体职责内容的不对应使得物业服务企业对自身的消防管理职责模糊、淡化。
(三)法律责任追究和纠纷争议解决渠道不畅通。例如小区内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占用消防车通道、堵塞封闭楼梯、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等问题,从行政法律关系来说,违反了消防法律法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但很多行为确实不是物业服务企业直接所为,物业服务企业也进行了劝阻、制止,最多也就是管理责任,只处罚物业服务企业似乎不尽合理;而执法部门如果要对众多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者直接实施处罚又谈何容易。从民事关系上来说,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的相邻权、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潜在危险,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但中国传统邻里关系和睦相处的观念和民事诉讼周期、成本和执行等因素,给问题的最终解决造成很多障碍。这是许多具体问题、具体隐患、具体纷争处理解决难的很重要的原因。
(四)政府介入和干预方式简单而效率不高。政府的介入或干预是在市场运行不规范、权利主体自治意识不高的情况下一个重要手段,以保证制度的执行,维护公共利益。具体到消防行政管理领域,在消防安全责任制没有彻底落实、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没有完全形成的当今,社会和单位都依赖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执法行为,而消防监督目标的重心、消防监督检查的方式和重点、消防警力的配置等因素使得消防机构无力、无法对物业小区实施太多的监督管理,即使检查发现问题也只能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督促解决,更不能陷入房地产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相邻关系人等相互间错综复杂的利益纠纷中,所以在具体问题的解决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干预往往显得很表面化,甚至很被动,被管理的各方都不理解、不满意,具体隐患问题解决效率并不高。
(五)物业消防维修费用使用不透明、不畅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其所需资金来源于物业服务费(但是当前消防设施的管理中还有定期检测、维护保养、城市远程消防监控系统的运行等支出都没有稳定的保障渠道);如果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则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共同交存、属业主共同所有,其使用决定权在业主,需要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或者经由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再由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向其备案后划转列支。这其中有两个关键点,一方面是必须明确物业消防服务日常维护职责和标准,以及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情形,这样才能够区分具体问题哪些是业主或部分业主自身原因造成的、哪些是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哪些是确实符合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条件(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就明确规定了不得从住宅专项资金中列支的四种情形),否则各方包括监管资金的政府职能部门认识不一,讨论或者审核不被通过;另一方面是程序上必须有双重大多数(两个三分之二)业主或业主大会讨论通过,这里面的难题一是没有组织者、二是多数不积极参与、三是众口难调形不成合意。这两个关键点在目前都没有成熟的机制、制度或者惯例,所以出现很多建筑消防设施彻底瘫痪、长期成摆设无法及时解决,根本原因是缺乏资金或者说有钱用不了。
加强物业消防管理的几点措施
(一)完善业主自治组织,提高业主自治水平。应当广泛宣传物权和物业管理法律知识,本着谁使用受益、谁管理负责的原则,指导、帮助物业小区广泛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作为全体业主的利益共同体和代言人,站在独立、主导的地位,发挥自治自律作用,理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由业主自觉维护好公共消防安全秩序,同时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管理质量进行监督。当然,要抓好此项工作,必须由政府出面牵头才行。
(二)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消防管理的职责与标准。在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可以由公安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出台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部门规章,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消防管理的具体职责和责任追究办法;制定行业强制性或指导性标准,确定物业服务企业消防管理的具体标准,包括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组织机构、消防制度、消防宣传与演练、消防设施管理、消防通道与安全出口管理、消防巡查检查、火灾隐患督促整改、火灾报警与处置等等都应当细化、便于操作;制定物业服务消防安全管理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在通用示范文本中专节或专条列入消防管理范围和质量的内容。
(三)大力提高物业服务企业消防管理主体意识与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等职能部门、机构要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等基层政府和基层自治组织要多方位、多渠道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消防管理,使其充分确立管理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将物业服务企业消防管理能力纳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查的内容,将消防知识和技能纳入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认定、保安培训的内容,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人员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直至发展为要求物业消防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上岗或者向物业服务企业派驻消防安全管理师。
(四)切实加强物业服务企业消防管理质量监督检查。以高层、地下、商用、人员密集、自动消防设施为关键要素,将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被检查对象和责任主体,列入监督抽查范围,随机抽查,防止产生失控漏管。在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为重点内容,严格查处物业服务企业在公共消防管理中的消防违法行为,特别是对其擅自关停消防设施、擅自改变或同意改变建筑物和场所使用性质、以及其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火灾隐患的,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严格处罚。同时,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在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秩序中遇到的业主或物业使用者的无理阻挠、拒不配合行为,要对相关责任人履行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执法等职责,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与管理,同时对公众进行教育和警示。
(五)明确物业消防管理费用的收取、列支和管理办法。在物业服务收费中单列消防日常维护管理费用,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消防管理开支的范围、条件、程序和标准,特别要明确第三方消防技术检测、维护保养、远程监控等服务所需费用来源和支出标准,详细界定日常设施设备故障老化更换、维修与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等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项目的情形和区别。对于消防设施瘫痪、严重故障等应当视为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职能部门都要高度重视,简化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程序和环节,保证建筑消防设施及时功能恢复和公共消防安全。同时,在立法和政策的更高层面上也要明确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管理和设施维护、更新经费的保障突进、落实机制、监管模式和制约措施。
小区物业消防管理 5 个经典案例
小区物业消防管理 5 个经典案例
一、小区居民燃烟花致火灾,物业公司被法院判赔
浙江省永嘉县一居民乔迁时在小区燃放烟花,致小区另一居民新房失火受损,永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小区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判令其承担15%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73529.85元。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07年2月5日浙江永嘉人陈文丰搬家时,在永嘉华达大厦大院内燃放鞭炮、大烟花,其中威力大的烟花二个各25发,射程超过24层高。当天上午,华达大厦另一业主黄玲玲刚装饰完毕的B幢1503室失火严重受损,有关家具、电器、装璜损失及整修费用达490199元。永嘉法院一审认定,涉案火灾系由陈文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起,且华达大厦的物业公司即温州市大管家物业管理公司(下称大管家物业公司)对此存在管理不善,遂判决陈文丰赔偿黄玲玲财产损失416669.15元;大管家物业公司赔偿黄玲玲财产损失73529.85元。随后,大管家物业公司等提起上䜣。
法院终审认为,本案系燃放烟花爆竹引起损害赔偿纠纷,大管家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中没有完全履行职责,对在大院内燃放烟花爆竹制止不力,缺乏相应的应急救火的预案,对该起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大管家物业公司承担15%比例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物业一业主家中失火消防栓无水 物业管理企业判赔18万
一栋小高层楼房失火,消防员赶到却发现消防栓没水,火势造成业主严重损失。昨日从武汉市中院获悉,小区物业公司被判赔偿失火住户18.4万余元。除夕夜放鞭炮,12楼业主家中遭殃2011年2月2日是除夕,23时许,住解放公园路某小区12楼的李萍送走亲友,准备买点食品回家,突然接到小区物业打来电话:你家房屋失火了!李萍赶紧回身上楼,物业人员已拨打火警电话,10分钟后消防车到达,消防员跑上楼,将水带接上该层消防栓,却没水。只得下楼,从一楼接水灭火。50分钟后大火扑灭,但李萍家的物品绝大部分烧毁,客厅顶部烧得露出钢筋,靠近阳台的墙体装饰物也被烧脱落。经勘查发现,失火原因为外来鞭炮为何消防栓无水?次日,物业公司人员回复消防询问:消防联动系统发生故障。消防栓无水延误灭火时机,业主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李萍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认为物业公司管理不善致消防设施无法使用,贻误扑救火灾最佳时机,要求赔偿因火灾造成的全部损失。经调查,物业公司与李萍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应保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李萍提供被烧物品的部分发票共计8万余元;审理过程中,李萍委托有资质的公司鉴定房屋损坏损失费用共15万余元。 另查明,当年1月31日,物业公司曾向业主通知,明确小区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点,当天还安排保安执勤。火灾发生后,向李萍支付了1万元生活费。物业公司管理不善,二审被判赔18万元一审法院认为,火灾系燃放烟花爆竹等外来火源引发,小区消防栓无法供水,致火情扩大,造成财产损失扩大,应对本次火灾造成原告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物业公司赔偿李萍11.9万余元。李萍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全部财产损失57.5万余元。中院二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萍经济损失18.4万余元。办案法官解释,因物业公司管理不善,致火情扩大,与李萍财产损失的扩大有直接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应承担主责,但李萍未提交充足证据证实损失数额。
三、电表箱着火烧坏电器物业赔偿事件沈先生家住某小区,去年7月8日,他家所在的20楼用户电表箱发生火灾,致使沈先生家中的冰箱、洗衣机烧坏。沈先生起诉电力公司和物业公司,要求赔偿洗衣机、冰箱等损失共计4000余元。 法庭上,电力公司辩称,造成沈先生家电损坏的供电系统故障部位是共用设施,产权不属电力公司,所以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认为,引发电路事故的供电设施应由电力公司维护,与物业公司无关。说法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原告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对小区内的共用设施负有维修管理的义务,现有证据证明,沈先生家中电压升高的故障点属小区共用设施,因此物业公司应对沈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沈先生修理费用近2000元。四、小区业主停车阻塞消防通道 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四、农历腊月二十九夜晚,一辆本田雅阁轿车停在温馨园小区内的消防通道上,现场路面上标注有黄色“消防通道禁止停车”的警示标语。小区保安巡逻时发现后未能找到车主,只好在车上留字条,让车主见条后速将车驶离消防通道,停至规定停车位。除夕之夜,小区一业主家失火,消防车到来后由于消防通道被车阻挡导致延误灭火,火灾造成业主经济损失近万元。事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系烟花点燃阳台可燃物,小区消防通道被阻塞导致延误灭火,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物业公司应负主要责任。业主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索赔经济损失。 小区物业公司经理倍感冤枉,辩称: 1、火灾发生的原因烟花爆竹所致,而烟花爆竹是业主燃放的,与物业公司无因果关系; 2、业主的车辆阻挡了消防通道,影响了灭火,应由车辆主人承担责任; 3、物业公司在消防通道用黄色油漆标注了“消防通道禁止停车”的警示标语,尽到了警示责任; 4、保安在巡逻中发现违规停放的车辆后,在找不到车主的情况下留字条提醒车主驶离消防通道,也尽到了管理责任,因此对火灾造成的损失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在发现消防通道被阻塞后,理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但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应尽的管理职责,导致延误灭火,扩大了火灾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经法院调解物业公司赔偿了业主5000元经济损失。 案例点评 1、预防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进行消防监控、巡查,火灾隐患防范工作,确保消防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2、制止责任:及时制止阻塞消防通道的行为; 3、报告责任:发现消防隐患在自己能力范围内无法消除时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本案中,物业公司应当预见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容易引发火灾,当发现消防通道被车阻塞,在前两项措施无效的情况下,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是导致其承担责任的主要原因。笔者就本案提醒各位从业者,认真履行职责是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而穷尽职责则是物业服务企业规避风险的保障。
五、郑州一小区疏于管理致火灾 物业负责人被拘留
事发现场
6月11日,大河网记者从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获悉,因发生火灾时楼内消火栓无水,排烟设施无法正常启动,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中州大道阳光新城物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被拘留10日,物业管理部门被立案处罚。 6月7日下午5时许,位于郑州市中州大道与新苑路交叉口“阳光新城小区”18号楼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郑州支队迅速调集全勤指挥部及三个中队45名指战员赶赴火场。 消防官兵到场后发现,该小区18号楼电缆井发生火灾,火势顺着电缆井由下向上迅速蔓延,楼上有大量人员被困。
消防指战员一边组织灭火,一边施救被困人员,共疏散被困人员47人,解救被困群众20人,火势于19时45分被彻底扑灭。 期间,金水大队迅速行动,第一时间调集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并联合辖区派出所、办事处妥善开展火灾事故处理工作。 火情发生后,辖区消防部队调查了解到,阳光新城小区属于高层住宅小区,电缆井火灾发生时楼内消火栓无水,楼内排烟设施无法正常启动,消防控制室也无人值班。 目前,消防部门已对物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拘留10日,并对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立案处罚,火灾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