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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保安--保安值班期间伤人,物业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来自:山东华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9/3/9 浏览统计:924

    男子李某深夜醉酒强行进入小区时,与保安聂某发生了争执,并趁酒意打闹值班室,被聂某用防暴橡胶棍击打头部致受伤。事后,李某要求聂某和物业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被拒,遂诉至法院。近日,长洲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作出了判决。

    男子酒后强闯小区起争执

    2018年1月10日凌晨,李某在返回某小区时,因电梯的问题到物业找保安理论。聂某是某物业公司聘请的员工,负责该小区的安保工作。聂某见李某满脸通红,一身酒气,眼神迷离,知道其喝醉了酒,遂耐心地针对故障电梯的维修问题进行了解释。随后,李某离开了值班室。

     不一会儿,李某再次出现在值班室门前,要求聂某帮其打开单元楼的大门。聂某解释称自己在值班期间不能轻易离开工作岗位,建议李某去找小区内巡逻的保安,让他们帮开门。然而,李某不愿意,坚持要聂某去开门。见状,聂某便要求李某出示小区业主卡或进行来访登记,但李某不予配合。面对无理取闹的李某,聂某也开始沉不住气了,两人你一言我一语地吵了起来。

    争吵过程中,李某冲进值班室打砸物品,并将里面的两条板凳扔出室外。聂某对李某的行为十分气愤,遂用防暴橡胶棍击打了李某的头部,致使李某头部受伤,造成轻微脑震荡。

    约半个月后,康复出院的李某拿着一叠住院时产生的费用清单,到小区找到聂某和物业公司,要求他们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但聂某和物业公司均拒绝赔偿。协商未果,李某将聂某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聂某和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225.81元。

    当事双方各执一词不退让

    法庭上,李某认为,自己虽不是小区业主,但自己父母住在小区内,其从深圳回来后也一直在小区内居住,不需要做来访登记。当晚他没有出手伤害聂某,聂某却手持警棍多次打击其头部,导致其受伤,故聂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聂某是物业公司的员工,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导致自己受伤,物业公司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聂某和物业公司辩称,事发当晚李某喝了酒,醉酒状态明显,出于工作职责和为小区的安全着想,聂某有义务也有权利要求李某在进入小区前出示小区业主卡或进行来访登记,但是李某不仅不配合,还到保安室闹事,打砸物品,其行为属寻衅滋事。事发过程中,聂某遭到了李某的殴打,在喝止不住李某的恶劣行为的情况下,聂某才选择自卫还手。此外,由于发生冲突之前李某已经处于醉酒状态,其有无在小区外发生跌倒或受伤无从得知,其伤势如何造成,与警棍击打的行为有无直接关系暂无定论,故不同意赔偿。

    庭审上,李某提交了事发当晚的视频。根据视频资料显示,双方在争执过程中有拉扯和争吵,李某在争吵的时候曾两次把木凳扔出值班室,并没有出手伤害聂某。但聂某在值班室中用警棍连续殴打了李某三次。

    用人单位需承担部分责任

    长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在聂某值勤期间要求其离岗帮开楼道门,并将保安室的物品摔坏,引起事端,李某承担一定的责任。

    不过,聂某在争执过程中未能克制自己,出手击伤李某头部并造成对方轻微脑震荡,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于聂某开展安保工作属于履行物业公司的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物业公司对李某受伤的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最后判决物业公司根据聂某过错程度承担55%的责任,即赔偿李某损失2874元。

    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并已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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