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服务性质和提供方式的不同,物业服务一般分为三大类, 即常规性的公共服务、针对性的专项服务和委托性的特约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物业服务是指常规性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2)公共绿化的维护;
(3)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
(4)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
(5)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
(6)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
(7)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8)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针对性的专项服务,是指为满足部分业主需要而提供的服务,其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事先公布,业主可自行选择。
委托性的特约服务,是指物业服务合同中未约定,物业公司在专项服务中未设立,而个别业主又存在需求的服务项目(如车辆看管等),其实质是对专项服务的补充和完善,须与业主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具体落实到每个小区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关键要看《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哪方面内容,物业公司就应该提供哪方面内容的服务,《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什么标准,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就应该达到什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