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日报 刘冉冉 20150819
昨晚,广州市停车场协会给会员单位群发了一条短信,要求其管理的会员单位明码标价,严禁违规抬高停车收费价格。
广州市停车场协会在群发短信中表示:“请广大会员单位严格遵照通知要求执行,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在经营过程中实行明码标价,严禁违规抬高停车收费价格……严禁乱收费现象。”
记者昨晚联系到该协会有关负责人时,对方表示已在官网发布了有关政策解读。以下为其官网解读的焦点问答。
1 未来还会缩小政府定价范围?
协会解读称,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和咪表自动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室内专业停车场,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仍由政府制定价格,具体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自8月15日放开价格管理的是住宅小区停车场、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以及政府列管停车场以外的露天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今后实行市场调节价。
协会还称,今后政府将进一步缩小对停车服务价格的管理范围,加大推行差异化收费政策力度,优化停车设施编制规划,明确建设重点,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尽最大努力缓解停车难矛盾。
2 小区车位物业服务费怎么收?
停车场协会解读称,车位物业服务费(俗称车位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车位所有权人收取的费用。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36号),我省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即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别墅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服务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的调整同样受相关法律法规约束,例如,《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对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明确规定,即:对业主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双过半”)。
停车场经营者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再向使用人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3 商业配套停车场价格由谁定?
协会解读称,商业配套停车场、政府列管停车场以外的露天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停车场经营者根据建设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商业配套停车场、政府列管停车场以外的露天停车场与住宅小区共用部分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制定和调整方法确定。
4 小区停车费出现纠纷怎么办?
协会解读称,《通知》要求停车场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同时对各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一是对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可向当地12358价格热线投诉,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二是对停车场经营者不按照物业服务规范和停车服务规范开展服务、强制服务、未采用规定物业合同文本等行为,可向当地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物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由各地停车场、物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纠正处理。三是各地政府要加强督促指导,特别是各地街道办等基层行政单位以及物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发挥作用,培育业主自治组织,对成立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等事项给予积极指导,拓宽业主协商渠道,提高业主话语权,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活动,积极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小区停车费收多少谁说了算
释 义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是指停车场经营者接受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或其他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停车秩序管理以及保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
“双过半”:是指“物业面积和业主人数都过半”。按《通知》说法,应该是需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停车场经营者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停车服务的:
制定和调整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免费停车时限等事项,应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即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双过半”),且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
建设单位、个人等经产权登记程序取得车位、车库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停车场经营者接受其委托开展停车服务经营,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与业主或使用人约定。
未经产权登记程序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车位、车库:
停车场经营者接受委托开展停车服务经营,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等事项可继续按照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约定收费标准收取。如需调整收费标准、免费停车时限等事项,应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即应当经“双过半”业主同意。
建设单位、个人等经产权登记程序取得车位、车库所有权或使用权后自行向他人出租的,租金由双方自行协商,不属于本《通知》管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