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就物业管理的相关问题做出了更明确、详细的规定。12月6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日照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也已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讨论稿就日照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因为遗失、损害需要补办的,可以按照每证(卡)20元标准收取工本费……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12月15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
细则讨论稿中明确规定,将住宅物业等级标准划分为五级。住宅物业服务分级收费标准中的物业服务项目包括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养护服务五项。每个项目按照不同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划分为不同的服务等级,相应确定不同的服务收费基准价格 ,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最高为一级,最低为五级。每个服务等级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基准价格的10%,总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选取的各物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对应收费标准的总和。
根据细则要求,非普通住宅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细则规定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等级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将根据服务成本、物价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向社会公布。
细则对房屋交付后空置的情况也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中要求,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费按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50% 收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于业主装修房屋产生的装修保证金以及因为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细则规定业主装修房屋,施工前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中约定。在业主装修完毕后,经物业管理企业检查验收合格,装修保证金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还业主。除此之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押金、保证金、装修管理费等。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细则要求物业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半年。规定物业服务费按法定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
除此之外,细则也对安装并使用电梯的物业项目收费做作出了详细规定,其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属于代收代缴费用,电费的具体分配办法由业主委员会按照合理分摊、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前期在相关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单独列账单,公布每月耗电量、电费总额,并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电梯运行电量分摊可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住户应分摊的电梯运行电量=本单元楼电梯运行电量总数×住户所居住楼层数/(本单元楼层数之和×本单元单楼层户数)。
细则对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尤其是露天车位租赁费用以及地下车位租赁费给出了一个明确的基准价格 。要求住宅小区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东港区 、岚山区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 、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区域内车位租赁费基准价格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住宅小区车位租赁费收费标准执行。各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的车位租赁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露天车位租赁费基准价格:小型汽车每辆每月40元,中型汽车每辆每月50元,大型汽车每辆每月80元。地下车位租赁费基准价格每辆每月200元。车位租赁费具体收费标准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10%。
细则要求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位租赁费标准等因素确定。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任何费用。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停放超过2个小时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收取一定费用。
己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应当适当减收。最高按不超过停车服务费标准的50%收取,具体标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
细则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按照每证(卡)20元标准收取工本费,除此之外不得再另行收取押金、门禁系统管理费、运行费等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另外,对于收费依据等物业公司也应该进行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进行公示。对需要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分摊的费用,应当公布具体的分摊原则及计算方法,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可通过两种途径提意见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5年。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12月15日前,提出修改意见:(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rzwjwlw@163.com ;(2)书面材料传真至:0633-8788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