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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新物业服务收费细则7月1日起执行


来自:山东华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1/6/12 浏览统计:2635

《南方日报》/20110610


    业主装修房屋,物管企业可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保证金,可收取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由清远市物价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下发的《清远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清市价[2011]43号),将于7月1日起正式执行。

  和清市价[2005]25号文件相比,此次出台的新细则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做出了更加详细、规范的说明。

    物管须为业主免费提供每户不少于3张出入证

  未交付房屋物业费由建设单位缴纳

  按清市价[2005]25号文件规定:“建设(物业)企业交付物业使用,并全部办齐各种证件之日起,业主于1年内未入住的闲置物业,可按50%计收物业服务费,超过1年后可按全价计收或双方协商确定。”

  此次新细则有所变更,并对房屋建设单位和业主的义务作出了更明确规定:其一,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其二,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等物业,业主应当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未入住或未装修等理由拒交物业服务费。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垃圾清运费每平方米不超3元

  新规对容易出现纠纷的房屋装修环节的收费作出了详细规定。新细则明确,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装修保证金(押金)。

  装修保证金(押金)按住宅不超过2000元/户收取,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约定;住宅小区内的别墅、非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押金)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根据装修的规模协商确定。装修完毕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约定及时进行检查,没有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保证金(押金)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给业主。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修工人实行持证管理的,如证件回收后能多次使用,可向房屋装修企业按每人每证不超过50元的标准收取出入证押金,证件完好退回后,应如数退回押金;如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向房屋装修单位按每人每证不超过5元的标准收取出入证工本费。

  装修产生的垃圾和余泥渣土应放置在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区域内,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清运,清运费按建筑面积计收,住宅每平方米不超过3元;住宅小区内的别墅、非住宅物业的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根据装修的规模协商确定。

  物业小区实行出入卡、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免费提供每户不少于3张出入证(或IC卡)。业主申请多配置或遗失、损坏等需要重新办证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每张IC卡、出入证(智能感应式)工本费不超过25元,纸质出入证原则上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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