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斗斗/法制网/20110531
今后,天津市物业管理纠纷将纳入人民调解范围,形成由村(居)、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物业管理部门设立的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区县一级设立的专门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三个层次共同参与调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工作格局。这是记者5月31日从天津市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随着天津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的不断发展,物业管理已经成为房屋管理的主要形式,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已经成为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难点、热点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天津市‘基层大调解’工作格局,做强专业调解、减少物业管理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在区县建立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有益尝试和创新。
据介绍,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委员会重点解决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围绕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物业交接发生的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各类纠纷。
目前,天津市部分区县已经建立了区县一级的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物业管理纠纷调处工作,除依托村(居)、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物业管理纠纷外,全市其他区县将根据自身实际陆续建立区县一级的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委员会。当事人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进行调解或者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